一、国家药监局同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为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应按《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 第5号)要求,开展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检验工作。
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承担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委派的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企业生产许可及医疗机构备案。
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应持续加强能力建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指导下,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保障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工作顺利开展。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应定期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检验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2月25日